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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两部门联合发布!事关职称评价标准→

西藏商报
2024-12-25

近日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了

《西藏自治区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为加强药学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西藏自治区有关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近日,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西藏自治区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实现了西藏自治区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零突破”,标志着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正式承担全区药学类(非医疗机构)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职责,得到了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充分肯定和涉药企事业单位的高度认可。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全区非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包材料等)研发、生产、经营以及质量监督(包括检验、审评、认证、检查、核查、质量管理、监测与评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外聘、公有企业、非公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本评价标准执行。援藏专业技术人员、博士服务团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外籍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次引进人才的评价标准,按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执行。药学类(非医疗机构)职称评审实行分级别的评审办法。设置两类职称,专门增加了检查员职称相关内容,明确了检查员职称名称及评审条件,进一步畅通了检查员职称评审渠道。其中参评药学类(非医疗机构)“检查员”序列的需依法取得药品检查员资格。

多年来,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下,充分借鉴兄弟省(市)评审标准条件设置,组织全区广大涉药企事业单位专家历时5年多时间,制定了符合我区现阶段药品产业发展实际的药学类(非医疗机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条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后正式印发出台,这将为全区药学类(非医疗机构)职称评价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支撑,提高职称评价工作的规范性,也为行业系统培养输送高素质人才和促进药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西藏自治区药学类(非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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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丨许斯琦初审丨黄慧英编辑丨周剀妮来源丨西藏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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